CDM項目活動周期
無論是在工業領域還是商業領域,所有的
CDM項目都有一定的界定特征:
◆需對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并促進附件I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義務;
◆必須證明具有額外性,即相對于未實施該項目產生的
減排量,該項目產生的減排量是額外的;
◆必須應用聯合國批準認可的方法計算和監測減排量;
◆必須用聯合國發布的標準模板——項目設計文件(PDD)來描述。
CDM項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項目的公共基金不能得到官方發展援助。項目被進一步劃分成小規模和標準/大規模項目以及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每一類都有具體的條款。
在CDM項目周期開始,提交項目設計文件,由聯合國認可的機構——指定經營實體(DOE)進行外部獨立審定。審定過程首先是將項目設計文件上傳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網站上,在該網站來自全球的利益相關者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該項目進行評價。CDM執行理事會對DOE出具的審定報告進行最終審批。CDM執行理事會(EB)是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CDM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最終機構。CDM執行理事會由若干小組組成,如對
方法學的批準、修正、說明和偏差等相關事宜進行審查的方法學專家小組(Meth Panel);復查審定報告并對最終的審批提出建議的注冊簽發小組(Registration Issuance Team);審查小規模方法學相關事宜的小規模工作組(Small Scale Working Group)。CDM項目須由各締約方建立的主管機構——通過授權的國內機構(DNA)的批準才能注冊。承擔項目責任的實體稱作項目參與者(PP)。項目參與者需得到當地DNA的批準才能參與項目。已經注冊的項目只有通過DOE的核證后才能申請與項目監測減排量相等的
碳排放信用額度。另外,要求項目參與者要證實項目已按照項目設計文件執行,已根據項目設計文件中的監測計劃和已批準的監測方法進行監測。
CDM項目實施的周期如下:項目參與者根據已批準的方法編制項目設計文件→經指定經營實體審定→由參加項目的各締約方授權的國內機構批準項目和項目參與者→經CDM執行理事會審查后注冊項目→項目參與者按照監測計劃實施項目→指定經營實體核證項目監測的減排量→CDM執行理事會復審并簽發C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