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于推進綠色低碳轉型 加強全國碳
市場建設的意見》提出,要深化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相關
碳市場機制規則制定,推動全球綠色低碳公正轉型。
《巴黎協定》第六條所建立的國際碳市場允許締約方之間以跨境
碳交易方式開展
減排指標交易,合作實現各自的國家自主貢獻減排目標。通過跨境碳交易開展減排合作,指標的出售國和購買國均可以從多個方面獲益,包括降低減排成本、推動低碳技術轉移和應用、籌集氣候資金、促進可持續發展等,實現合作雙方、國際社會和生態環境等多方共贏。
通過實施跨境碳交易,減排成本較高的國家可以購買價格較低的減排指標,降低其實現承諾減排目標的成本。根據有關研究,在理想情況下,跨境碳交易合作可以將各國實現現有國家自主貢獻件目標的總經濟成本降低一半,有助于各國更好協調溫室氣體減排和經濟發展目標,或者在經濟成本不變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各國和全球總體的減排力度。
對于減排指標的出售國而言,通過跨境碳交易可以獲得更多的氣候資金,用于支持本國低碳項目的實施,促進適用的低碳技術向本國的轉移,改進自身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體系和能力,降低相關行業和產品的成本和
碳排放,提高自身的低碳競爭力,并獲得低碳項目實施帶來的傳統污染物減排等方面的共生效益,加快綠色經濟轉型,促進本國的可持續發展。
《巴黎協定》下設立了第6.2條合作方法和第6.4條機制這兩種形式的市場機制,兩者在減排指標的跨境轉移、使用和核算等方面規則一致,同時又通過集中和分散管理兩種形式給締約方提供了根據各自國情和偏好自主選擇的靈活性。兩種市場機制的管理特點不同,關于減排收益分成的制度安排也不相同。機制管理方在發放第6.4條機制下的減排量時,強制要求其為適應基金出資,并通過設立的強制/自愿的減排指標注銷機制,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所做的努力,從而幫助特別易受低碳轉型不利影響的行業或者區域的發展;對于第6.2條合作方式,則以鼓勵自愿出資和自愿注銷減排量的方式為主。交易雙方的
碳減排合作將超越《京都議定書》下碳市場合作中的零和排放,實現合作雙方的整體排放量減少。
要充分發揮《巴黎協定》下跨境碳交易的積極作用和維護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需要建立規范、公平、合理和有針對性的規則,作為全球氣候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作為國際氣候治理的重要貢獻者和引領者,作為國際碳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從《京都議定書》時期開始就積極參與國際碳市場規則的制定和完善,在國際規則層面有力維護了自身和發展中國家的合理利益,為國際碳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卓越貢獻。《巴黎協定》下跨境碳交易規則,與《京都議定書》時期的規則有類似之處,但也由于各國都承諾了國家自主貢獻目標而存在較大的差別,主要體現在需要避免減排效益被合作雙方重復使用導致減排效果雙重計算、兼顧各締約方減排目標的多樣性和考慮各個國家對碳市場需求的多樣性等多個方面,尤其是需要考慮不同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
減排效益的雙重計算會導致高估集體層面的減排效果,對全球減排盤點及各國制定后續的國家自主貢獻減排目標等帶來負面影響。考慮到各國減排目標類型各異,有設定絕對減排也有設定強度減排目標,有設定多年份目標也有設定單年份減排目標等等,避免雙重計算規則的設定必須在嚴格的同時具有靈活性和包容性,既鼓勵各方充分利用《巴黎協定》第六條制定的跨境碳交易機制,又不能干涉各國減排目標制定的自主權。
我國到2030年的減排目標為單年份的強度目標,國內的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也已正式啟動,我國的市場主體參與跨境碳交易的形式可能多樣化,也可能同時存在買賣兩種需求。為了維護我國充分利用國際碳市場的資格和合法權益,我國近中期的多種類型的需求以及未來需求的可能變化,都必須合理體現在《巴黎協定》的碳市場規則中。我國深度參與了《巴黎協定》碳市場框架和有關實施細則的談判,并基于我國通過參與《京都議定書》下清潔發展機制以及國內實施碳市場所獲得的豐富經驗,積極貢獻了中國智慧,也得以使我國的需求和利益體現在目前的規則中。如同任何市場規則一樣,《巴黎協定》下的碳市場規則也不會是一成不變的,未來也需要不斷評估和修訂,我國需要堅持積極參與相關規則的談判,繼續參與乃至引領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我國一直強調將綠色作為共建“一帶一路”的底色,將低碳作為與發展中國家伙伴合作的重要領域,通過各種方式有效幫助“一帶一路”合作伙伴國和全球南方國家的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我國在可再生能源、
節能、清潔生產、綠色
交通等低碳技術領域具有獨特優勢,而這些領域碳減排潛力大、可持續發展效益好,是實施碳減排項目的優先領域。通過開展《巴黎協定》第六條下跨境碳交易合作,合作伙伴國出售減排指標,獲得來自我國的有助于其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適用低碳技術以及資金,提高自身的碳減排意識和能力,我國則獲得了減排指標,推動了我國低碳技術和產品“走出去”,并促進了我國對外投資的低碳化,有力提升我國國際影響力。如果充分利用《巴黎協定》碳市場規則給與的靈活性,發揮我國已經建成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市場的優勢,將雙方的碳減排項目合作納入該市場框架中,則還會有助于我國碳減排標準和服務的輸出,真正形成低碳意識、技術、產品、標準、服務、能力和資金的良性循環,助力雙方低碳合作更加可持續。
我國從參與《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開始,到國內試點和全國碳市場的設計、建設和運行,已經積累了碳排放權交易和自愿減排市場兩方面的豐富經驗。很多發展中國家正在積極探索利用碳市場這一市場手段實現自身的碳減排目標,但急需相應的能力建設和可以參考的經驗。相比發達國家,我國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碳減排方面面臨的宏觀環境和挑戰更加相似,都需要大力協調經濟發展和碳減排的關系,在實施碳市場這一市場機制的初期都面臨能力和意識不足的
問題,因此,相比發達國家在碳市場設計和實施方面的經驗,我國的經驗對其他發展中國家在近中期更有實際參考價值,我國也非常有愿意和能力向有需要的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幫助。將碳市場作為我國與發展中國家的重點合作領域無疑將為雙方的合作增添一抹綠色和亮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