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排放源
2.2識別排放源
鋼鐵生產企業核算邊界內的關鍵排放源包括:1)化石燃料的燃燒排放,包括固定排放源——焦爐、燒結機、高爐、工業鍋爐等固定燃燒設備燃燒洗精煤等化石燃料的排放。以及用于生產的移動排放源——
運輸用車輛及場內搬運設備等消耗汽油、柴油等化石燃料的排放;2)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燒結、煉鐵、煉鋼等工序中由于其他外購含碳原料(如電極、生鐵、鐵合金、直接還原鐵等)和熔劑的分解和氧化產生的排放;3)凈購入使用的
電力和熱力產生的排放,鋼鐵生產企業凈購入使用的電力和熱力(如蒸汽)對應的電力和熱力生產活動中的二氧化
碳排放;4)固碳產品隱含的排放(扣除量),主要包含生鐵、粗鋼等外銷產品,及以副產煤氣為原料生產的甲醇的固碳產品對應的排放;5)其他產品生產的排放,如果鋼鐵生產企業還生產其他產品,且生產活動存在溫室氣體排放,則這些產品的生產活動應納入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
鋼鐵生產過程各工序間會產生并輸送大量的燃料和原料,包括焦爐煤氣、高爐煤氣、轉爐煤氣和鐵水等,都含有碳。所有這些二次能源,只考慮企業外購和外銷部分。如果不輸出核算邊界以外或不從核算邊界以外輸入,則都不用視為排放源核算,即不用單獨計量和計算。但如果存在輸出,則視為固碳產品需在總排放中扣除相應隱含排放;如果存在輸入,則需視為含碳原料,作為排放源計算。
對于干熄焦發電、高爐爐頂余壓發電等利用余熱余能發電,可作為企業自發自用考慮,不應作為外購電力。如企業自備電廠(非獨立法人或視同法人獨立核算單位)為燃煤、燃油發電,其化石燃料燃燒排放可參考發電企業核算指南來計算,以適用更準確的碳氧化率,但凈購入電力隱含的 CO2 排放核算仍應按該企業所屬行業的適用指南來核算。
如果企業使用活性石灰代替石灰石作為熔劑,由于活性石灰主要成分為CaO,高溫下不再分解產生CO2,故不再考慮此部分熔劑消耗產生的CO2 排放。
一般來說,鋼鐵生產分為長流程,包含煉焦、燒結、煉鐵、煉鋼全過程;和短流程,鋼材加工。各流程典型排放源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國鋼鐵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要求,目前在鋼鐵生產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中只考慮所有過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對于其他類型的溫室氣體,暫不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