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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碳普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6-4-23 15:11 來源: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海南碳普惠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充分發揮碳普惠機制激勵引導作用,廣泛調動社會公眾與市場主體參與綠色低碳實踐的積極性,推動生產生活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助力打造生態一流、綠色低碳的自由貿易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碳普惠機制的實施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的碳普惠是指通過商業激勵、政策激勵和減排量交易等方式,對個人、家庭、社區、小微企業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綠色低碳行為進行獎勵的正向引導機制。碳普惠是促進消費端和生產端綠色低碳發展的創新機制,是全國碳市場的重要補充,是實現 “雙碳”目標的重要抓手。

第四條 【基本原則】碳普惠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低碳惠民、公開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部門職責】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普惠監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學管理、碳普惠減排項目和碳普惠低碳場景管理、碳普惠減排量簽發和碳積分轉換管理、減排量和碳積分消納等。

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碳普惠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配合開展現場檢查。

省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海洋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支持開展生態系統碳匯、海洋碳匯方法學申報及審核工作。

省旅文主管部門負責推廣酒店、景區、大型活動等低碳文旅場景,推動碳積分與旅游消費等激勵措施掛鉤,吸引國內外游客參與。

省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推動綠色家電、新能源汽車等節能消費以及綠色辦會、辦展等納入碳普惠激勵范圍。

省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將公眾碳減排行為納入信用激勵范圍,實現碳積分與金椰分權益互通,享受金椰分平臺各項優惠福利和便捷服務。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發揮公共機構的示范引領作用,在全省公共機構率先推行綠色辦公、無紙化會議等碳普惠場景,將碳普惠實踐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能降耗考核評價體系。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從事減排量核查的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及其核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注冊登記】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本省碳普惠管理系統并委托相關單位承擔本省碳普惠注冊登記機構職能。注冊登記機構負責碳普惠管理系統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工作,通過該系統受理減排項目、低碳場景、減排量和碳積分的簽發、注銷申請,記錄減排項目和低碳場景相關信息以及減排量和碳積分的簽發、持有、變更、注銷等信息等。碳普惠管理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減排量、碳積分歸屬和狀態的最終依據。注冊登記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碳普惠減排項目與低碳場景登記、減排量與碳積分簽發的具體業務規則,并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交易機構】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委托相關單位承擔本省碳普惠交易機構職能。交易機構負責建設和運營碳普惠交易平臺,開展經審核簽發的減排量統一交易、結算等服務,保障交易合規性。交易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減排量交易的具體業務規則、交易流程及收費標準,并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專家庫】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建應對氣候變化專家庫。專家庫專家負責對方法學備案、減排項目和低碳場景登記、減排量核算核查等技術評估論證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九條 【核查機構】核查機構在開展碳普惠減排量核查過程中,應當完整記錄相關核查程序、核查內容和核查發現,并歸檔留存,確保核查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核查機構應當出具核查報告,并對核查報告及核查結論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泄露減排項目開發主體的商業秘密。

第十條 【積分商城運營主體】碳積分商城運營主體負責組織開展碳積分商城建設和規范運行。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積極參與共建碳積分商城。

第十一條 【碳賬戶】鼓勵各市場主體在碳普惠管理系統開立碳賬戶,碳賬戶分為機構賬戶和個人賬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其他社會組織等可以開立機構賬戶,個人可以開立個人賬戶,用于碳排放數據采集、減排量、碳積分管理等。

第二章 方法學管理

第十二條 【方法學類別】方法學分為減排項目方法學和低碳場景方法學。減排項目方法學優先支持額外性爭議較小、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的熱帶雨林、海洋等生態系統固碳增匯行為。低碳場景方法學涵蓋禁塑、無廢、新能源汽車、廢舊資源循環利用、低碳交通、低碳物流等領域,應當聚焦具有廣泛應用基礎和數據支撐,且有助于推動生活方式與消費模式綠色低碳轉型的行為。

第十三條 【方法學開發】鼓勵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其他社會組織等結合自身優勢領域開發方法學。方法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適用條件、項目邊界、計入期、減排量核算方法、監測方法、減排量核查要求等。

第十四條 【方法學申請】方法學開發主體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提交碳普惠方法學申請材料。注冊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碳普惠管理系統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眾可以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公示期滿后,方法學開發主體應當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提交對公示期間收到的公眾意見處理情況的說明。

第十五條 【方法學評估】注冊登記機構組織專家庫專家開展技術評估,對通過技術評估的方法學,由注冊登記機構提交至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并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 【方法學修訂】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發展、碳普惠運行情況等因素及時組織開展碳普惠方法學修訂。鼓勵方法學開發主體在條件成熟時,申請將其開發的方法學納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體系。

第三章 減排項目和低碳場景管理

第十七條 【減排項目開發】減排項目開發主體在申請減排項目登記前,應當依據已發布的減排項目方法學編制項目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 【減排項目具備條件】申請登記的減排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

(二)屬于海南碳普惠發布的項目方法學支持領域;

(三)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開工建設;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獲得備案的項目,其有效性不受本條款影響。

已過減排量計入期的項目或已注銷的項目不得再次申請登記。已在國內外其他碳信用或碳普惠機制下完成開發或注冊的項目不得申請登記。

第十九條 【減排項目申請】減排項目開發主體申請減排項目登記前,應當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公示項目設計文件、唯一性聲明、當事方授權等,并對公示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眾可以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 【減排項目登記】減排項目開發主體申請登記時,應當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提交項目設計文件、公示期間收到的公眾意見處理情況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減排項目審核】注冊登記機構對減排項目開發主體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組織專家庫專家開展技術評估。評估通過的,由注冊登記機構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項目登記情況以及減排項目開發主體提交的全部材料。未通過審核或評估的,不予登記,并及時告知減排項目開發主體。

第二十二條 【低碳場景申請】低碳場景開發主體應當依據已發布的低碳場景方法學開發低碳場景,并在低碳場景正式運行后向碳普惠管理系統提交低碳場景申請。

低碳場景開發主體應當履行個人信息保護告知義務并獲用戶授權,嚴禁超范圍使用信息。對存在違規處理減排數據、報送虛假信息、泄漏用戶相關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低碳場景審核】注冊登記機構對碳普惠低碳場景申請表等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眾可以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注冊登記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庫專家和系統運行維護方開展技術論證。對通過公示和技術論證的低碳場景予以備案。未通過的,不予備案,并及時告知低碳場景開發主體。

第二十四條 【低碳場景實施】低碳場景開發主體業務平臺應當按照碳普惠管理系統數據接入技術要求,實現平臺與系統間數據對接。低碳場景開發主體應當依據所運用的方法學開展運營、維護、監測、報告等工作,保證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低碳場景評估】注冊登記機構會同碳普惠管理系統運行維護方開展跟蹤評估,低碳場景開發主體應當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低碳場景暫停參與我省碳普惠,注冊登記機構對異常數據獲得的減排量和碳積分進行修正。

第四章 減排量簽發與碳積分轉換

第二十六條 【減排量分類】經登記的減排項目和低碳場景可以申請減排量簽發。減排量分為項目減排量和低碳場景減排量。項目減排量是指經審核登記的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低碳場景減排量是指經備案的低碳場景所產生減排量。

第二十七條 【項目減排量具備條件】申請簽發的項目減排量應當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則;

(二)符合本省發布的碳普惠項目方法學;

(三)產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四)在項目設計文件明確的減排量計入期內;

減排項目開發主體可以分期申請項目減排量簽發。每期申請簽發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請簽發之日前五年以內。

第二十八條 【項目減排量核算與核查】減排項目開發主體申請減排量簽發前,應當編制減排量核算報告,并委托經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授權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工作。

減排量核算報告所涉及數據和信息的原始記錄、管理臺賬應當在該項目最后一期減排量簽發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條 【項目減排量公示】減排項目開發主體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公示減排量核算報告、承諾書、委托核查機構名稱等,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對公示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公示期間,公眾可以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對公示內容提出意見。

公示期滿后,核查機構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上傳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確定經核查的減排量,并詳細說明減排項目開發主體對公示期間收到的公眾意見處理情況。

第三十條 【項目減排量申請】核查機構上傳減排量核查報告后,減排項目開發主體可以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項目減排量簽發;申請簽發的項目減排量應當與減排量核查報告確定的減排量一致。減排項目開發主體申請項目減排量簽發時,應當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提交項目減排量申請表和核查機構上傳的減排量核算報告、減排量核查報告,并附具對減排量核算報告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的承諾書。

第三十一條 【項目減排量簽發】注冊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完整性、規范性審核。審核通過的,由注冊登記機構予以簽發,并向社會公開減排量簽發情況以及減排項目開發主體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不完整、不規范的,不予登記,并及時告知減排項目開發主體。

第三十二條 【低碳場景碳積分簽發】經個人用戶授權的低碳場景開發主體,應當通過碳普惠管理系統及時報送個人用戶低碳場景下的相關數據。碳普惠管理系統依據低碳場景方法學及相關數據開展減排量在線核算工作,并按照相關轉換規則轉換為碳積分,簽發至個人用戶碳賬戶。碳積分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超過有效期的碳積分注冊登記機構應及時予以核銷。

第五章 減排量和碳積分消納

第三十三條 【減排量交易管理】碳普惠交易產品為項目減排量和低碳場景減排量。從事碳普惠交易的交易主體,應當在碳普惠管理系統和碳普惠交易平臺開設賬戶。減排量可以采取掛牌點選、協議轉讓、單向競價及其他符合規定的交易方式。注冊登記機構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通過注冊登記系統為交易主體及時變更減排量的持有數量和持有狀態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消納方式】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自愿購買、有償轉讓、捐贈減排量,用于抵銷自身運營、會議或活動產生的碳排放量,切實履行綠色低碳社會責任。鼓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自愿購買本省碳普惠減排量開展替代性修復。鼓勵沿海市縣與內陸市縣進行碳匯交易,實現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跨區域共享。

第三十五條 【減排量注銷】涉及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以及其他形式的碳抵銷或自愿注銷的,應當在碳普惠管理系統中予以注銷,并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注銷證明。注冊登記機構依申請出具相關證明并在碳普惠管理系統公示。

第三十六條 【碳積分商城】鼓勵低碳場景開發主體,以及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作為碳普惠權益提供主體,積極參與建設碳積分商城,豐富碳積分兌換權益的渠道。碳積分商城應與碳普惠管理系統實現對接。

第三十七條 【碳積分使用】個人用戶可以在碳積分商城使用碳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權益,已兌換的碳積分自動扣減,不得重復使用。碳普惠權益提供主體可以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將兌換權益后匯集的碳積分轉換成低碳場景減排量,轉換后的低碳場景減排量可以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進行交易、消納。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已登記的減排項目與減排量的真實性、合規性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碳普惠減排項目提出的公眾舉報,查處違法行為。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配合開展現場檢查。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監督檢查方面的技術支撐。

第三十九條 【檢查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減排項目開發主體、低碳場景開發主體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查閱、復制相關信息;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場所進行調查;

(三)詢問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十條 【管理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核查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參與本機制下減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影響核查公正性的活動。

減排項目開發主體在申請項目或減排量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注冊登記機構強制收回超發的碳普惠減排量,三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開發方提交的碳普惠項目和減排量申請。

核查機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核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核查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泄露減排項目開發主體的商業秘密。核查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核查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不得從事可能對核查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開發、營銷、咨詢等活動,不得與委托的減排項目開發主體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交易主體不得通過欺詐、相互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操縱或者擾亂海南碳普惠交易市場。

第四十一條 【信息報送】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應當保證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并定期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碳普惠減排登記、交易相關活動和機構運行情況,及時報告對碳普惠交易市場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第四十二條 【檔案管理】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對已登記的方法學、減排項目、低碳場景建立項目檔案,記錄、留存相關信息;交易機構應當對會員資料、交易信息及相關數據文件等做好留存歸檔。

第四十三條 【社會監督】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海南碳普惠交易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碳普惠交易中的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信用監督】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信用監督管理,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五條 【違法行為查處】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核查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結合隨機抽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嚴重失信名單以及大數據分析等信息,對核查機構實行分類監管。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與協調工作機制。對于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核查活動問題線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移交。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術語和定義】本辦法部分術語說明:

(一)碳賬戶:是在碳普惠管理系統開立的賬戶,是各市場主體參與碳普惠機制的重要載體。

(二)碳普惠方法學:是指導碳普惠項目設計、運行監測、數據管理及減排量核算、核查的技術規范。

(三)碳普惠減排量:包括減排量(含項目減排量、低碳場景減排量),最小單位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四)碳積分:是指個人用戶參與低碳場景所產生的減排量,通過相關轉換規則形成的權益憑證。碳積分可用于兌換普惠商品或服務,不具有貨幣屬性,不得用于市場交易,已兌換的碳積分將自動扣減。

(五)減排項目開發主體:是指減排項目的業主,原則上是減排項目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產權所有者授權的項目建設維護主體、項目投資主體。

(六)低碳場景開發主體:是指為個人提供實施減排行為場所或者設施并承擔減排場景建設與運行維護、數據記錄等責任,并符合低碳場景方法學要求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七)核查機構:是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從事碳普惠項目減排量核查活動的第三方機構。

(八)碳積分商城:是指碳積分權益兌換的在線商城系統。

第四十七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生效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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