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日前聯合印發了《〈西藏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影響水土保持的單位和個人,大幅提高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以此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根據《通知》精神,西藏此次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有4類方式及標準: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計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2.5元。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兩元計征;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兩元計征。
《通知》還規定,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和開采礦產資源處于建設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開采礦產資源處于開采期和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年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