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議
如何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筆者有以下建議。
樹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系”大觀念。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構建,尤其是立法,實踐先行而理論滯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應樹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系”的整體觀念,推動實踐的同時豐富理論研究,在立法層面界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屬性、賠償權利人權利來源及權利順位等基本
問題。與傳統人身、財產損害相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應注重公法的作用,強調損害賠償的整體性、全局性安排,注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分擔與移轉制度設計。
加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目前當務之急,是要分領域加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技術體系。針對生態環境損害取證困難、對鑒定機構的依賴性大、鑒定周期長等問題,首先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法律,從法律層面確定鑒定評估范圍、主體、責任分擔、管理機構、資金來源、鑒定評估機構資質等。其次要完善鑒定評估工作管理,從主要依靠行政向綜合利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轉變。第三要制定明確的鑒定評估技術規范,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體系,組建專家評估隊伍并爭取納入國家司法鑒定體系,通過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制度體系建設,互認或統一鑒定評估結論。第四要確保可靠的資金保障,可以依據國情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也可以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結合起來,將不同的做法或制度有機融合。第五要充分利用專家輔助人制度,當事人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就因果關系、生態環境修復方式、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等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專家輔助人制度有法可依,目前需要把它激活,有必要對專家輔助人的資格審查、權利義務、鑒定評估意見的形成及人身保障作出具體規定。
細化賠償權利人開展磋商和訴訟工作的程序。要明確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程序的銜接規則,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保組織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之間的關系。建議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原告、訴訟請求、訴訟標的等方面的特點,研究符合實際需要的特殊程序,并探索特殊程序與《民事訴訟法》一般程序之間的銜接規則。要細化生態環境損害磋商的具體工作程序,包括賠償權利人的管轄范圍和案件受理、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的委托、責任人的認定、修復方案的制定、磋商的形式與內容、磋商協議及其效力等內容。
強化損害賠償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建議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修復方案制定與修復執行等賠償過程中,強化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從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兩大主體方面,明確信息公開的內容、對象、程序與方式,對其中涉及公共環境利益的重大事項采取強制信息公開。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眾參與機制中公眾范圍的選擇與確定標準,明確公眾介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時間點,優化咨詢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參與形式,強化公眾意見反饋處理。
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改革方案》尚未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分擔方式進行設計,建議結合生態環境損害主要類型、資金需求量規模和潛在資金來源,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籌措進行頂層設計。堅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積極推進企業環境損害賠償基金與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遵循受益者付費原則,鼓勵構建
市場型環境修復基金與環境應急基金制度;提倡風險共擔原則,探索設立高風險行業環境責任信托基金與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此外,在解決歷史遺留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資金保障機制以及建立高環境風險企業財務擔保制度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最終解決提供模式。
建立多重訴訟主體沖突的規范。從法律層面確認多元訴訟主體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程序,推動立法設立一個多元主體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優先規則。一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主體涉及地方政府、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環境法律關系中主客體關系結構多重,基于生態環境損害行為侵害對象的不同,探索多元主體適于各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最優順位。另一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政府既是賠償權利人又是監管義務人,既是原告又是潛在被告,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需準確把握政府因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雙重身份而呈現的多元角色及其角色沖突。
推動生態環境損害司法專業化。環境資源類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門類,點多面廣,類型多元。按照審判專業化和內設機構改革的要求,立足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案件數量、類型特點等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專門機構,明晰職責分工,打造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環境知識的專業化審判團隊。探索將環境資源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統一由一個審判機構審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對于環境資源訴訟以及跨行政區劃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案件,探索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同時,對應審判機關的專業化,也要推動檢察機關、律師行業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專業化。
作者單位:谷亞晴,中共安徽省委黨校(安徽行政學院);趙光,安徽昊華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