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學制定及項目、減排量管理方式的變化
01
2012年版本方法學的備案主要包括
CDM適用方法學轉化和新開發方法學兩種類型,均需要委托專家進行技術評估后予以備案,該版本允許社會機構自行開發方法學。《辦法》規定由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制定方法學,不再由各方法學開發者申請備案。結合之前已發布的環辦便函〔2023〕95號文,生態環境部在組織制定方法學過程中,在全社會范圍內征集的方法學也將會成為今后方法學的重要來源,尤其是試點地區碳
市場在運行期間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貼近社會發展現狀、產生明顯
減排效益的方法學,在不同領域進行了積極探索,為下一步豐富項目類別創造了有利條件。
02
項目和減排量管理方式的變化
《辦法》將項目和減排量管理方式由2012版的“備案”調整為“登記”,將減排量的“核證”調整為“核查”,“審定與核證機構”也相應修改為“審定與
核查機構”。措辭的變化深層次是管理方式的變化。《辦法》在項目管理的部分取消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主管部門轉報、國家主管部門委托專家進行技術評估、國家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三個環節;在減排量管理的環節同樣將涉及到的專家技術評估和主管部門審查兩個環節取消。增加了對項目和減排量登記前的公示要求,強化了事中事后管理,提高了項目和減排量登記的效率,體現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03
對項目增加了唯一性要求
根據《辦法》,唯一性是指項目未參與其他減排交易機制,不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該條款釋放出較為明確的信號,即項目在可再生能源綠證(國內和國際)、VCS、GS等國際
碳信用產品和各省市
碳普惠機制下的地方碳信用產品中只能選擇其一,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項目開發階段減排量重復計算的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