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可再生能源綠色
電力證書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更進一步地明確“對全國風電(含分散式)、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項目所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綠證”。《辦法》也明確項目來源包括可再生能源,但其“唯一性”要求決定了已核發綠證的項目無法申請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項目登記。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綠色核發范圍應大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ccer的稀缺性在一定程度上應高于綠證,對于兩者都具備條件項目,還要考慮CCER項目的計入期及項目全生命周期獲取綠色溢價的水平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