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建設,規范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本省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依據本暫行辦法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進行指導、監督與管理。
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質監局、省國資委、省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責。
市(州)、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省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由省政府審查確定。
第五條 參與碳排放權交易,不免除納入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從事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