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項目開發成ccer碳減排項目都有哪些要求
根據國家發改委印發的《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備案的自愿減排項目應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工建設,且屬于以下任一類別:
(一) 采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
方法學開發的減排項目;
(二) 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批準但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或者其他國際國內減排機制下注冊的項目;
(三) 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項目;
(四) 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但未獲得簽發的項目。
此外,已經獲得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理亊會(EB)簽發的
CDM項目,未簽發的減排量今后也可以申請
ccer,但需要有相應的退出CDM機制的文件,目前EB已明確了
CDM項目退出程序,但國家發改委還沒有明確具體需要哪些文件。
國家能源局于2014年9月發布《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
政策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通知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溫室氣體資源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參與國內自愿減排交易。因此,光伏類CCER項目大有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