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政策賦能“雙碳”
實際上,碳稅并不是新鮮事物,早在1990年,波蘭和芬蘭就開始對
碳排放進行收費,這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碳稅制度的兩個國家。此后,瑞典、挪威、丹麥等歐洲國家先后建立起碳稅制度。到2020年底,全球共有32個碳稅機制上線,共覆蓋超過3億噸碳排放,約占5.6%的全球總排放量。
與
市場調節為主的
碳市場不同,作為一種稅收,碳稅天然帶有強制性,碳稅所覆蓋的企業必須為其排放的每噸二氧化碳按照該稅值繳納碳稅,因此見效快,管理和實施成本比較低。
更重要的是,根據測算,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完全建成后所管控的碳排放量僅占全國碳排放總量50%左右,難以承擔起實現碳達峰與
碳中和的目標。
“目前的全國碳市場僅僅是將部分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納入在內,這可能導致某種碳泄露現象,也就是說,在
碳交易制度實施之后,有些未參與碳交易的行業和企業的碳排放量反而增加了,這實際上是削弱了碳市場的
減排效果。從這種意義上說,對于那些未被納入碳市場的行業和企業合理征收碳稅,則可以有效緩解碳泄露現象。”陳占明表示。
馮俏彬也認為,碳稅可以作為對一些高碳部門給予的懲罰,發揮稅收
政策調節作用,同時和現在的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協調起來,更加有利于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的目標。
按照專家建議,碳稅可以改造現行稅種來實現,比如對現行征收煤資源稅和成品油消費稅的基礎上進行附加征收,并對加征部分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為依據設定稅率,也可直接以二氧化碳排放作為征收對象,設立新碳稅稅種。
在計稅依據方面,由于實際碳排放量的度量難度較大,大部分國家都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來計征碳稅。按照我國現有的技術水平,碳稅開征初期也應先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為計稅依據,并采取從量計征方式。碳稅實行一段時間后,可以考慮從化石能源的生產環節轉移到批發或者零售的環節征收,甚至可以考慮轉移到耗能企業的消費環節征收。
理論上來說,征收碳稅會提高化石能源產品的價格,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從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
不過,接受采訪的專家也表示,碳稅不可急促上馬,應充分考慮各種情況,分階段漸進式進行,給企業較為充足的調整時間,有助于幫助企業不斷提高技術革新意識,促進企業低碳轉型升級,提升企業的長期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