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和標準
船舶管理涉及部門多、管理難度大,一直是船舶職能管理的一大
難題。雖然近期熱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提出:“
交通運輸、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對船舶污染防治
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但沒有提出明確的船舶大氣污染管理要求和管理權責,對于遠洋船舶的管理僅能依靠國際公約進行限制,相應的管理體系基本空白。
針對我國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口,建議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中,加強對船舶尤其遠洋船舶排放控制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環保部門、交通部門、海事部門等相關部門在制定規則、監督執行、監管執法方面的職責,明確違法處罰方式和力度。
目前,《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GB 20891-2007)》只適用于小于37kW的船舶柴油機,針對大型船舶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體系尚未建立。而且,我國對船用燃料油含硫量的限值還沒有明確規定,僅按照MARPOL附則Ⅵ的標準執行,無法對靠岸船舶排放硫氧化物進行有效控制。
建議盡快頒布《船舶壓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標準,加快修訂普通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標準。盡快組織開展對港口和遠洋船舶岸電改造的技術規范
研究,并制定岸電改造技術標準。通過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制定,為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