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籍遠洋船舶靠岸無法執行國內法規和相關大氣污染排放標準的
問題,需要通過設立排放控制區進行管理。建議國家統籌設立統一的沿海排放控制區,并向IMO提交申請。若在全國港口設
立統一的排放控制區確實有困難,可由交通部組織相關部門率先在環渤海、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嚴重的區域分別劃定排放控制區,并逐步推廣至全國海域范圍。此外,形成向IMO提出排放控制區建議的支持性文件需要大量的基礎性科學研究,并且從提出申請到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開始考慮所提建議并批準需要3~5年的時間,耗時較長,因此,建議盡快啟動這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