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征稅立法先行
實際上,在今年全國人大正式通過新《立法法》,稅收法定最終成為了法律后,環境稅要從法律的角度固定下來,為該稅種添加更重的“分量”就成為了業界共識。而且,先出臺法律再征收環境稅也符合依法治國原則。根據此前媒體報道,財政部也確實按照這一思路,計劃爭取在今年先完成環保稅的立法程序,在明年正式開征。
“上升到法律中,替代排污費的環境稅就會更加剛性,大大避免了此前排污費落實到地方時,總在收與不收之間徘徊,強制性不夠高的局面。”
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直言。公開資料顯示,目前世界上其他已開征環境稅的國家,也都是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比如1972年美國開征二氧化硫稅前,就在其稅法中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征15美分和10美分。
2003年7月,我國開始全面施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根據規定,排污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排污費。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等。 但業界此前有報告稱,這些年一直存在排污費征收面窄、征收標準過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等
問題。同時,由于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不參與對排污費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對排污費的調控能力。
因此,從立法的角度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開征專門的環境稅,是我國改善環境治理現狀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