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優于碳稅
控制碳排放,下一步是采取強制行政命令手段還是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
目前控制碳排放的手段基本是命令控制型的,效率并不高。作為經濟手段,減碳主要有碳稅和
碳交易兩種方式,二者各有優勢和適用范圍。
以碳稅來說,只有自由的生產才需要征稅,其目的在于限制產量。此外,征收碳稅依據的社會平均成本也難以確定。征收碳稅對
電力行業的影響很大,它將增加成本,對電價形成和電力的產業生產結構、人員結構、技術形態、戰略轉型等方面都將產生影響。碳稅的目的在于提高碳排放的成本,抑制消費和生產,但是目前我國在
節能減排方面已實行強制性措施,對企業再收取碳稅也只能是“為收而收”,起不到促進企業調整結構的效果,我國目前缺乏
碳減排管理體系和一系列技術標準的支持。在目前經濟下行的背景下,變量太多,也難以達到征收碳稅的效果。
碳交易是指在一定管轄區域內,允許碳排放主體或者其他合法主體,擁有在一定時限內排放一定碳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通過行政配額得到,也可以通過市場購買獲得,且允許這種權利在確保碳實際排放,相較而言,碳交易優于碳稅,原因在于碳交易更能發揮市場機制和企業主觀能動性,但在理論設計上要盡量減少市場交易的成本,包括分配管理交易額等行政手段增加的成本。
目前碳交易試點中的交易配額分配制需要改革。對于電力行業而言,雖然體量大,但可以挖掘的空間卻很小。比如一個燃煤電廠每年排放2000多萬噸的二氧化碳,是碳排放大戶,但其污染物控制的技術水平已經很高,提升空間有限,這就需要燃煤電廠和電力之外的行業進行碳交易,擴大交易范圍。此外,目前試點開展的碳交易多為政府下指令,企業雖能完成交易配額,但非企業自主行為。
我國目前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礎仍然不夠堅實。最近國家發改委出臺的《碳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應盡快上升到國務院條例層面,逐步在法律層面加以規定,這是做好碳交易工作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