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計算
報告主體的溫室氣體(GHG)排放總量等于燃料燃燒產生的CO2排放量,生產過程產生的CO2排放量,企業凈購入
電力和凈購入熱力所對應的CO2排放量,以及廢水處理產生的甲烷排放量之和。
其實,根據ISO14064-1,燃料燃燒CO2排放,生產過程CO2排放和廢水厭氧處理的甲烷排放屬于直接排放;企業凈購入電力和凈購入熱力的CO2排放量屬于能源間接排放(該部分排放實際上發生在生產這些電力和熱力的企業,但由報告主體的消費活動引起)。這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排放,應該分別報告而不是簡單的加總。《
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沒有對此進行區分,但上海和廣東發布的指南則考慮到了這一點。
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有以下3種:
1.通過連續監測濃度和流速直接測量溫室氣體排放量。由于截止到目前溫室氣體并不是我國的法定空氣污染物,政府并沒有要求企業對其進行實時監測,因此,該方法并不普遍。
2.采用基于具體設施或工藝流程的物料平衡法或化學計量法計算排放量。這種方法較之1)更為常見。
3.采用排放因子[9]來計算。這是目前最為普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辦法。
一般來說,上述3種方法的準確度為“連續監測法>物料平衡或化學計量法>排放因子法。
《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采用的溫室氣體量化方法是排放因子法,如:CO2排放量=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
需要說明的是,《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直接排放的活動水平數據所指各種燃料的消費量均以燃料的熱量(GJ)表示,因而需要用燃料消耗量與平均低位熱值的乘積進行轉換。這與國家發改委第一批公布的10個行業指南相同,但與第二批公布的4個行業指南不同。第二批指南的燃料消費量活動水平數據均以質量或體積量(t或萬Nm3)表示,上海和廣東發布的指南同第二批指南一樣。
根據ISO14064-1條款4.3.1,對于不會引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實質性改變的排放源或者量化起來經濟不可行及技術不可行的排放源均可以免除量化。在第一批10個核算指南公布后,國家發改委對溫室氣體免除量化做出過如下解答:“如果企業有相關的測量數據并可計算出排放,則應計算;如果企業沒有相關測量數據,且排放量低于1%,如果估算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則不予計算。”《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也采用該原則,對不足企業總排放量1%的廢水處理所導致的N2O排放,予以忽略。
下面分別介紹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中每種排放源的溫室氣體量化方法及數據來源。
(一)燃料燃燒CO2排放(E燃燒)
報告主體的化石燃料燃燒CO2排放量等于其核算邊界內各種燃料燃燒產生的CO2排放量之和。量化方法如下:
1.量化方法
根據《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計算企業燃料燃燒CO2排放時需分品種分別計算每種化石燃料燃燒的CO2排放量,再逐層累加匯總得到企業的燃料燃燒CO2排放量。化石燃料燃燒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以企業法人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為邊界,將之看做一個整體,無需分設施或分單元核算和報告。上海也采用該原則,但《廣東省造紙企業二氧化
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中分為CO2排放單元和CO2排放設備兩個層級,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可選其中一個層級進行填報。
《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提到了燃料燃燒CO2排放不僅包含固定燃燒設備的燃燒排放還包括移動燃燒設備,但沒有指明是何種移動設備,是道路
運輸設備還是非道路運輸設備[10]。在前兩批已公布的14個行業指南中,只有獨立焦化行業指南和民航行業指南明確了移動燃燒設備包含運輸車輛。其他12個行業指南有的提到了燃料燃燒CO2排放包含移動設備,有的則根本沒有提到燃料燃燒CO2排放需包含移動設備燃燒排放。因此,希望國家發改委能夠提出一套規范化的做法,明確燃料燃燒CO2排放是否需要包含移動源,且進一步指出包含的是道路源還是非道路源,或者二者都包括。目前
北京市和廣東省的做法是移動燃燒源的排放量需要單獨報告,但是不計入企業的總排放量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發改委發布的《上海市紡織、造紙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明確了排放主體存在能源加工轉換的(如煤制氣等,但發電、供熱除外),其投入的化石燃料視作燃料燃燒,該部分排放量應計入其總排放量;對外售出的二次能源含碳物質所對應的排放量應從其排放總量中予以扣減。《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對此沒做解釋。
2.活動水平數據獲取
化石燃料燃燒的活動水平數據是核算和報告年度內各種燃料的燃燒量與平均低位發熱量的乘積。
1)化石燃料燃燒量
各燃燒設備分品種的化石燃料燃燒量應采用企業的計量數據,相關計量器具應符合《GB17167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需注意的是,固體或液體燃料的燃燒量以噸(t)為單位,而氣體燃料的燃燒量需以氣體燃料標準狀況[11]下的體積(萬Nm3)為單位,非標準狀況下的體積需轉化成標況下進行計算。下文所指氣體燃料體積皆為標況下的體積。
2)化石燃料平均低位發熱量
根據《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化石燃料平均低位發熱量的獲得有2種方法:
a)定期檢測燃料的低位發熱量。固體燃料、液體燃料和氣體燃料可分別遵循《GB/T213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GB/T384石油產品熱值測定法》、《GB/T22723天然氣能量的測定》進行檢測;
b)選取《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附錄二表1中常見化石燃料低位發熱量的缺省值。需要注意的是,該指南中化石燃料低位發熱量的缺省值的數據來源是《中國能源統計年鑒2013》、《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和行業經驗數據,而上海和廣東公布的指南中,因與之數據來源不同,出現同類化石燃料的低位發熱量缺省值在三個指南中不盡相同的
問題。
上述2中方法的優先序為a)>b)。
計算E燃燒的活動水平數據是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
碳盤查的重點,根據《GB/T213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GB/T384石油產品熱值測定法》、《GB/T22723天然氣能量的測定》整理的測量方式、頻次和來源匯總如下表。
表1化石燃料燃燒的活動水平數據
當活動水平數據存在多種數據源選項時,例如既可以來源于能源消費原始記錄也可以來源于統計臺賬。企業應注意的是活動水平數據來源的選擇取決于數據的可獲得性及是否能夠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動水平數據需求。存在多個可選的數據源時,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透明、準確、完整、一致、可核查的原則選取其中一個合適的選項,關鍵是整個時間序列上數據源必須一致。下文中所涉及的其他溫室氣體排放源活動水平數據的選取同樣適用于以上原則。
4.排放因子數據獲取
化石燃料燃燒的CO2排放因子計算公式如下:
根據《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化石燃料的單位熱值含碳量和化石燃料碳氧化率宜參考附錄二表1的推薦值。但是根據第一批和第二批的行業核算指南,排放因子應優先采用企業實際檢測值,如果沒有條件或方
法規范檢測,則采用推薦值。《廣東省造紙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對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有兩種計算方法:熱值法和實測含碳量法,企業可任選其一。本文也把參考相應國標及其他行業核算指南的排放因子的測量方式、頻次和來源整理如下表,供參考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標檢測的含碳量為單位質量含碳量(固/液:tC/t燃料,氣:tC/萬Nm3)而附錄二中的推薦值為單位熱值含碳量(tC/GJ),計算排放量時需要進行單位的轉化。
表2化石燃料燃燒的排放因子
對于同一企業在填報企業排放因子數據時,所有的數據必須保持一致性。如果某個數據采用企業檢測值,就應一直采用企業檢測值;如果采用缺省值,就應一直采用缺省值。
值得注意的是,已公布的三批不同行業指南附錄二中推薦的燃料低位發熱量和燃料單位熱值含碳量略有不同。對于不具備實測條件與能力的企業必然會選擇相應行業的附錄二中的推薦值來量化溫室氣體排放量。因此,各個行業對同一種燃料的推薦值不同,必然會引起不同行業溫室氣體排放量量化的偏差。國家發改委需對推薦值進一步的規范化和統一化,避免由于缺省值的差異引起不同行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偏差。此外,因數據來源差異,這些值與《上海市紡織、造紙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中的值也不盡相同。
(二)生產過程CO2排放(E過程)
根據《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生產過程CO2排放是指企業外購并消耗的石灰石(主要成份為碳酸鈣)發生分解反應導致的CO2排放量,量化方法入下:
1.量化方法
《上海市紡織、造紙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中,過程排放有兩種計算方式:
a)如排放主體對碳酸鹽原料中碳酸鹽含量進行檢測,則按碳酸鹽原料消耗量、其碳酸鹽含量以及相應的分子質量比計算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b)如排放主體對碳酸鹽原料中碳酸鹽含量不進行檢測,則基于碳酸鹽原料的消耗量及過程排放因子計算排放量,該方法與《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相同,計算公式為:

2.活動水平數據獲取
所需活動水平數據即核算和報告年度內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采用企業計量數據。
3.排放因子數據獲取
《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中,碳酸鹽分解的CO2排放因子采用其附錄二表2的推薦值,0.405 tCO2/t 石灰石。但上海和廣東公布的指南中,碳酸鹽分解的CO2排放因子的缺省值均比國家指南高。其中:上海為為0.43 tCO2/t 石灰石,廣東為0.440 tCO2/tCaCO3[12] 和0.415 Na2CO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