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一項世界各國廣泛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行政制度。瑞典最早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技術作為制定企業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美國的排污許可證是為以排放技術為基礎的出水限值和出水標準服務的。歐盟工業排放指令(IED)強調了排污審批和許可制度,必須采用包括使用最佳可行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BAT)等措施實現達標排放。歐美國家將采用的治理技術與
減排效果等作為管理內容均納入排污許可證,縱觀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往往缺失技術及管理。新《環境保護法》明確要求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勢必將成為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排污許可證制度離不開技術因素。
(來源:節選自《環境保護》,陶娟娟,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境模擬與污染控制國家重點聯合實驗室;高志永系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境模擬與污染控制國家重點聯合實驗室高級工程師;王凱軍系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境模擬與污染控制國家重點聯合實驗室教授)